弘扬中华传统,铸就少年担当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执行会长

全国边海防建设专家库成员

全军第一届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常务理事

中国电子学会会士兼遥感遥测遥控分会常务理事

段洣毅将军主持并参与多个军队重点项目的总体论证和研制建设工作,被评为“总参优秀中青年专家”、“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 ,荣获“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 “首届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国家一级编剧、高级编辑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共党员,河南濮阳人,1980 年后历任河南省内黄县文化局副局长,县文联主席, 濮阳市戏研室主任,市文联主席、党组书记,《濮阳日报》总编辑。共出版长篇小说、专著六

部,电影三部,电视剧五部,200多万字。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医疗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运动医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央联系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家体育总局首批百人计划培养对象

长期从事运动医学与健康、青少年脊柱侧弯的治疗与健康的指导和研究。曾主持或参与科技部、国家总局课题多项。现主持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的运动运动力学与康复体疗的研究课题。

山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国植物学科学首席科学传播专家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长期在山东师范大学从事植物系统学与资源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是国际苔藓植物学会会员;中国杜鹃花学会理事;中国植物学会苔藓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植物学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人文社科系教授

青少年国防、军事、海洋科普教育专家

笔名刘水,山东文登人。大连理工大学客座教授,《解放军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海洋报》、《人民海军报》特约记者,《家庭》、《知音》、《中国青年》、《传记文学》报刊特约撰稿人。出版《张学思将军》、《巴顿兵法》、《万里海疆话古今》、《蓝色梦想》等专著。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六次,获国家、军队、海军及省市各种奖励110多项。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青年教师、副教授

青少年音乐德育教育专家

江苏扬州人,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师从于全国著名歌唱家李谷一老师。2017 年 9月12日受邀参加第13届中国·东盟礼仪大赛颁奖盛典晚会演唱《礼仪东方》,被授“中国·东盟礼仪大赛礼仪文化大使”荣誉称号;以音乐为载体,以党的历史发展为主线,多角度的挖掘歌声与时代、与信仰的内在关系,探寻时代歌声中的精神内核和信仰密码。

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

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健康发展,规范和引导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以下简称:境外研学旅行)是指根据中小学学生的特点和教育教学需要,在学期中或者假期以集体旅行和集中住宿方式,组织中小学学生到境外学习语言和其他短期课程、开展文艺演出和交流比赛、访问友好学校、参加夏(冬)令营等开拓学生视野、有益学生成长的活动。

第三条 境外研学旅行应当以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为目的,有利于促进中小学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丰富中小学的课程内容和社会实践,增进与国外中小学学生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 举办和实施境外研学旅行要遵循安全、文明、实效的原则,符合中小学学生的特点与需求,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 举办境外研学旅行要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具有明确、有益的教育目的和适当、周密的教学内容,把素质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始终。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1/2。

第六条 境外研学旅行要注重活动特色,丰富教育内容,可以选择或者包含环保、科技、人文、自然、历史、文学、艺术、体育等主题活动。

第七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选择与境外学校、夏冬令营营地等机构合作的,要通过相关渠道核查境外机构的合法性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承接条件,并应在活动宣传阶段即向拟参加活动的学生及其家长做出说明。境外研学旅行需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八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同拟合作的旅行社、境外机构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对于需要乘坐汽车长途旅行的,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就车辆性能、安全车速、司机规范等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出现车辆老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形。

第九条 举办者不得因与境外机构合作而自行声明免除自身对境外研学旅行的责任义务。

第十条 境外研学旅行一般应以小学四年级以上年级的学生为主体,组织三年级以下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参加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特别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一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活动时间和地点应事先进行合理规划,充分考虑中小学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承受能力,一般小学生不宜超过3周,中学生不宜超过6周。每次活动安排不宜超过2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参访城市不宜超过4个。除非特别需要,不宜组织跨国多地的境外研学旅行活动。

第十二条 选择境外研学旅行目的地,应在兼顾气候、交通、卫生、语言、食宿等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环境安全、友好、文化内涵丰富、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注重体验多样性文化,不宜偏重单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要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规避战争、疾病、灾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三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事先要以书面形式将活动内容、境外食宿安排、所需费用(含保险费用)、文明安全等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学生家长要审慎选择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并向举办者提供书面的署名同意书和学生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举办者要与学生家长就监护权委托等事宜依法签订协议,并可就学生违反团队规则或者因离团发生意外的责任归属和处置办法等依法做出书面约定。举办者要为学生全员和带队教师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举办者要做好学生、家长的行前培训和说明工作。举办者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可以手册、讲座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注意保管好个人证件和随身物品,牢记带队教师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当地报警电话,掌握当地交通、公共安全、饮食等基本常识,留意交通工具和住所的紧急逃生路径或出口,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举办者要加强学生的文明出游教育。要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语”为重点,指导学生学习文明出游知识,掌握基本文明礼仪和目的地风俗禁忌等常识。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中国青少年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举办者要在行前向家长介绍活动行程和注意事项,提醒家长保持活动期间联络方式畅通,做好学生行前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举办者要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备份工作,以备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及时提供。在境外期间,举办者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及时沟通活动进展情况。条件允许的,可以每天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举办者要为赴境外研学旅行团组配备随团带队教师,并指定1名带队教师为领队。团组的带队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0。学生年龄结构偏小的团组,需酌情增派带队教师。举办者应在出行前培训带队教师掌握紧急救险和医学急救的知识。 带队教师要熟悉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含相关法律规定情况),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较强的执行力,拥有良好的语言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 在境外期间,领队和带队教师要协调落实教育教学活动,临机处置和排除交通和其他安全隐患,配备应急药物,关注学生的饮食卫生,并常备护照复印件等学生信息。遇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或其他紧急、突发情形的,领队和带队教师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我驻外使领馆和举办者报告。

第十九条 举办者要根据成本核算,事先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说明其负担费用的构成,依法订立合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经济利益。

第二十条中小学学生参加非本校组织的境外研学旅行的,家长应当告知学校。一个学校有超过5名学生参加同一个境外研学旅行的,学校应当告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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